湖北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1-04 20:55:56 查看次数:5825 次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执业土地估价师合法权益,完善我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2011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是指经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申报取得执业登记号的人员。
2006年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应先通过实践考核,再申报执业登记。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执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在我省土地估价机构中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省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和年检工作。
第二章 土地估价师登记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初始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取得执业登记号。
第六条 执业登记申报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和《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土地估价师注册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后,可可随时由所在土地估价机构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报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湖北省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第八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申请执业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执业土地估价师所在机构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
2.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对准予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注册,并向社会公告。对不予注册的土地估价师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3.与所在土地估价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省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到我省注册的,须由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表》中意见栏盖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未办理初始登记,未取得执业登记号的;
3.不在省内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年龄超过70周岁的;
5.因受劳动教养、承担刑事责任,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6.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7.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如下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
(三)政治面貌;
(四)学历、学位、职称;
(五)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股东(合伙人)或雇员身份;
(六)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变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登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填写《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打印,经所在土地估价机构盖章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申请人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变更材料,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3.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所填变更事项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将其中一份材料提交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一份材料自行留存备查。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就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 土地估价师转移
第十三条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脱离所在土地估价机构,转入其它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应当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两次转移相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符合下列情形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原土地估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担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须完成股份(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已签订股份(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或原所在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转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转移人与所在土地估价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转移人在土地估价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等。
(六)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公告,跨省转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转入、转出地协会同时分别予以公告。
第六章 土地估价师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资料信息;
(三)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执行公允的土地估价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拒绝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不当授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二)遵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土地估价师年检
第十七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是指对土地估价师注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查,主要检查考核估价师是否具备执业条件。年度执业情况由所在土地估价机构统一汇总,与土地估价机构年检申请同时提交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十八条 对未达到年检条件,但不符合注销情形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暂缓通过年检,责令其改正,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再予以通过年检。
第十九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注册,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其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
(七)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24个月;
(八)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九)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
(十)违法行业自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一)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2006年以后新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应按照考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两年实践考核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申报初始登记------执业登记号公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报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公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程序办理执业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转移,应当由本人或所在机构统一办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申请人书面委托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