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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1-04 20:49:02 查看次数:7905 次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土地估价机构的注册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社会经济鉴证咨询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介收费的土地估价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年检。

第二章 土地估价机构注册

第五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机构分为全国范围执业、全省范围执业、市(州)范围执业、县(市)范围执业四个等级。

第六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机构的设立条件

1.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组成形式设立,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中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4.有固定的独立经营服务场所;

5.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第七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机构注册、推荐执业注册条件

(一)全国范围土地估价机构推荐条件

1. 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制的,其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注册资金应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人民币;

2.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在7名以上(含7名);

3. 执业注册在4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名;

4. 连续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满4年;

5. 土地估价业绩良好,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

6.近3年土地估价报告抽检无不合格;

7. 近3年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8. 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执业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

(二)全省范围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条件

1. 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制的,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2. 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在5名以上(含5名);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在4名以上(含4名);

3. 执业注册年限在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

4. 连续在市(州)范围执业满3年;

5. 土地估价业绩较好,具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

6. 近3年随机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

7. 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三)市(州)范围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条件

1. 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制的,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注册资金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

2. 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制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在4名以上(含4名);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在3名以上(含3名);

3. 执业注册在2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4. 连续在县(市)范围执业满2年;

5. 随机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

(四)县(市)范围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条件

1. 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 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 随机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

新设立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范围一般按县(市)范围执业核定。武汉市及其它市(州)工商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可按市(州)范围执业核定。

第八条   申请注册(备案)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备案)申请报告;

2. 《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备案)申请表》;

3.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机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4. 经工商备案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 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7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和出资证明;

8. 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9. 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材料(见《湖北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实施办法》);

10.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还应提交由申请在该机构注册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撰写的模拟的土地估价报告二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须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三章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第九条    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具备全国范围执业资格的省外土地估价机构可在我省从事社会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但应接受湖北省内的行业监督,执业前应到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备案。

外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按本办法第八条提交材料。

第十条    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土地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 “土地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3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估价业务,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土地估价机构公章;

4. 土地估价机构在人事、财务、职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省外土地估价机构在湖北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同时接受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行业监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分支机构新设、撤销、变更均应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备案,分支机构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续期与总机构年检同时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内部文件;

2.土地估价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所有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设立所在地工商行政许可证明。

第四章 土地估价机构年检、注册(备案)变更

第十三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每年定期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注册(年检)工作。

土地估价机构年检主要审查机构是否保持符合设立条件及执业条件。对年检合格的土地估价机构换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土地估价机构在领取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同时,须将原《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交回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不合格和未经注册的机构,不得开展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变更注册(备案)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发生变动的,应当自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

变更注册(备案)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机构属于变更而非新注册的文件、变更后股东结构证明等材料等;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范围变更结合注册(年检)进行,符合扩大执业范围条件的,由土地估价机构提出申请,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批准或推荐。

申请扩大执业范围须按照“县市—市州—全省—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和执业范围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经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相应缩小其执业范围,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营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取消执业资格。

1、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执业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自行决定解散的;

      3、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要求,情节严重的;

 4、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按《湖北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