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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12-20 11:54:09 查看次数:113 次

鄂土协发〔202421

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4242号)部署,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4129日     

 

关于强化行业自律
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

 为倡导公平竞争,响应中央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的号召,推动会员机构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规范自身行为;助力机构加强协商、通力合作,使行业秩序更科学,竞争更良性。本协会在湖北省评估行业自律监督联动协调机制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办发〔202454号)等规定和会员共同意愿,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依法备案并加入本协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及相关服务,应合理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土地估价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估价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估价程序,确保估价质量。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承接估价业务时,应当如实声明本机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采用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估价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结合土地估价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就执业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金额、付款时间 和方式。确定收费金额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估价业务的类型、分布范围、对象复杂性以及评估特殊性等。

(二)根据执行该项估价业务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时成本费用及提供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保障机构运行的企业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医保、经营管理费用、办公场所租金、机构资质管理费用、估价师管理及继续教育等费用。

(四)估价报告使用方式、范围和土地估价机构所需承担的风险,包括风险保证金,法律诉讼等不可预见支出费用。

(五)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机构的企业规模、信用等级、社会信誉等。

第六条 在估价业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本机构按照估价准则或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该项估价业务的执业成本。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发现其他估价机构违反第六条规定,采用恶意降低执业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可向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本协会将加大对内卷式恶性竞争检查力度,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收费标准、成本测算、实际收入、业务风险和质量控制予以重点关注,对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机构及区域,采取全覆盖执业质量自律检查或通过湖北省评估行业自律监督联动协调机制开展执业收费专项检查评估,依照章程规定给予惩戒,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经查实违反本指导意见,对存在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协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业内通报、诚信档案扣分等自律惩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