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9-14 12:21:16 查看次数:584 次
各会员机构:
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为响应中央号召,倡导公平竞争,协会在会员建议、课题研究、调研走访以及“湖北省评估行业自律监督联动协调座谈会”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提交工作委员会讨论,现面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反馈省协会。
联系人:夏丽慧 邮 箱:371297376@qq.com
附件:《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关于强化行业自律
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倡导公平竞争,响应中央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的号召,推动会员机构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规范自身行为;助力机构加强协商、通力合作,使行业秩序更科学,竞争更良性。本协会在湖北省评估行业自律监督联动协调机制基础上,依据《资产评估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等规定和会员共同意愿,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依法备案并加入本协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及相关服务,应合理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土地估价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估价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估价程序,确保估价质量。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承接估价业务时,应当如实声明本机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采用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估价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结合土地估价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就执业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金额、付款时间 和方式。确定收费金额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估价业务的类型、分布范围、对象复杂性以及评估特殊性等。
(二)根据执行该项估价业务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时成本费用及提供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保障机构运行的企业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医保、经营管理费用、办公场所租金、机构资质管理费用、估价师管理及继续教育等费用。
(四)估价报告使用方式、范围和土地估价机构所需承担的风险,包括风险保证金,法律诉讼等不可预见支出费用。
(五)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机构的企业规模、信用等级、社会信誉等。
第六条 在估价业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估价准则或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该项估价业务的执业成本。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发现其他估价机构违反第六条规定,采用恶意降低执业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可向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本协会将加大对“内卷式”恶性竞争检查力度,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收费标准、成本测算、实际收入、业务风险和质量控制予以重点关注,对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机构及区域,采取全覆盖执业质量自律检查或执业收费专项检查评估,照章程规定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经查实违反本指导意见,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土地估价机构,协会将依据《资产评估法》及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业内通报、诚信档案扣分等自律惩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