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鄂价费〔2014〕180号)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3-27 13:09:08 查看次数:11336 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审改办等部门,对我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凡《清单》以外的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主要内容
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是省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设计、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依据国家、省级层面合法有效文件制定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的《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具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服务内容、实施服务收费主体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等内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前置服务方式替代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要督促和指导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行为。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技术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争议解决方式(指双方协商部分)等内容。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内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范围,并实时更新公布。《清单》的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大收费事项调整报省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
2.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
收费清单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31日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批准单位 | 文件依据 | 收费主体 | 收费对象 |
1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机构。 | 委托者 |
2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法规[2005]89号 | 环卫机构 | 产生垃圾者 |
3 | 污水处理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能交[1999]340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 污水处理厂 | 排污企业 |
4 | 气象技术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4]59号 | 气象服务中心 | 委托者 |
5 | 防雷技术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4]59号 | 防雷中心 | 委托者 |
6 | 拍卖佣金 | 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4]66号 | 拍卖机构 | 买受人 |
7 |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中央授权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4]21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机构。 | 委托者 |
8 | 铁路专用线过轨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法规[2012]205号 | 专用线所有者 | 过轨货物 所有者 |
9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2]109号 | 清障施救单位 | 委托者 |
10 | 汽车客运站收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2]13号 | 汽车客运站 | 使用汽车客 运站场地单位 |
11 |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费规[2012]196号 | 水利服务机构 | 委托者 |
12 |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8]105号 鄂价费[2010]248号 | 土地矿产价格评估机构 | 委托者 |
13 | 土地登记代理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字[2000]180号,鄂价房服[2002]45号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 委托者 |
14 | 土地测绘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国测财字[2002]3号, 鄂价房服[2007]77号 | 土地测绘机构 | 委托者 |
15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2014〕87号 |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 | 委托者 |
16 |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2004]36号 | 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单位 | 委托者 |
17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委托者 |
18 |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费(含建设工程、产权、排污权、环境资源交易等) | 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1]54号 鄂价环资规[2013]115号 鄂价环资规[2014]41号 | 交易机构 | 进场交易者 |
19 | 房屋交易手续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2]77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计价格[2002]121号 | 房地产交易中心 | 委托者 |
20 | 房地产测绘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鄂价房服[2007]77号 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 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 | 委托者 |
21 |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2]146号 鄂价房服[2004]279号 | 规划报建机构 | 委托者 |
22 |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4]286号 | 城建档案馆 | 建设单位、 申请者 |
23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施工图审查中心 | 委托者 |
2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8]20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委托者 |
25 | 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04]277号 | 地震安评价机构 | 委托者 |
26 | 安防工程检测检验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2007]75号 | 安防工程检测检验机构 | 委托者 |
27 | 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2007]49号 鄂价房服函[2008]59号 |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 委托者 |
28 | 矿山救护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3]156号 | 矿产救护队 | 委托者 |
29 | 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2010]76号 | 消防检测机构 | 委托者 |
30 | 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2004]148号 | 安全评价机构 | 委托者 |
31 | 数字证书认证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2007]20号 |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 | 委托者 |
32 | 乡镇基层法律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经字[1998]351号 | 法律服务所 | 委托者 |
33 | 司法鉴定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1]158号 | 司法鉴定机构 | 委托者 |
34 | 公证服务费 | 中央立项省定标准 | 计价费[1997]285号 鄂价工服规[2011]17号鄂 价工服规〔2013〕200号 | 公证处 | 委托者 |
35 | 股权托管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2]147号 | 省股权托管中心 | 委托者 |
36 | 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2009]52号 | 担保公司 | 委托者 |
37 | 信用评级服务费 | 省定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3〕103号 | 具备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 | 委托者 |
15 | 土地登记代理收费 | 住宅用地个人每宗地100元,其中房改房每地(套 • 户)为80元;单位每宗地1亩以下300元,每增加1亩加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住宅用地每宗地1亩以下500元,每增加1亩加3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字[2000]180号,鄂价房服[2002]45号 | 《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
15 | 土地登记代理收费 | 住宅用地个人每宗地100元,其中房改房每地(套 • 户)为80元;单位每宗地1亩以下300元,每增加1亩加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住宅用地每宗地1亩以下500元,每增加1亩加3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字[2000]180号,鄂价房服[2002]45号 | 《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
15 | 土地登记代理收费 | 住宅用地个人每宗地100元,其中房改房每地(套 • 户)为80元;单位每宗地1亩以下300元,每增加1亩加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住宅用地每宗地1亩以下500元,每增加1亩加3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省定标准 | 鄂价房服函字[2000]180号,鄂价房服[2002]45号 | 《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