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0-12 09:16:08 查看次数:6349 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土地估价机构: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实施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
省内新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提供证明材料接受现场核验;在《资产评估法》实施前已取得行业协会证书的土地评估机构,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国土资源部要求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我省作了相应顺延)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通过省级核验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30日内提交补正备案信息。核验通过的土地估价机构,省厅将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具体承办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资料的收集、核验、汇总工作,备案信息同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省土地估价代理协会网站提供社会查询。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土地估价机构开展备案工作,对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省厅将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及时做好备案信息变更申报工作
土地估价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提交变更信息。省厅委托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于每月月末开展变更信息集中核验,通过变更信息核验的,省厅将重新出具备案函并向社会公示。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厅,省厅将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备案从业或违法《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
评估机构备案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规定,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托报告备案系统每年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和备案监管工作,配合省厅适时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档案,将信用评定及奖惩等情况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的,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法定评估的事项,如土地分等定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以及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收购储备和抵押,国企改革土地资产处置、不动产征(课)税、资产证卷化,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评估,地价动态监测等,依法委托已备案评估机构评估,相关土地评估报告应不少于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确保评估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收到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投诉举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研究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及时跟踪执业土地估价师管理,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和备案监管工作,配合省厅适时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档案,将信用评定及奖惩情等情况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方式:省国土资源厅 陈平 027-86656040
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87830535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