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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土地估价报告技术审裁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8-16 15:44:48 查看次数:2971 次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土地估价技术审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制度化,依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参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指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提交我会技术审裁的报告应是已在国土资源部电子化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不在此限。

第三条  我会按照程序,受理如下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裁申请:

 (一)已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委托方;

 (二)已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受托方;

(三)其他与已备案土地估价报告使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第四条  技术审裁以为会员提供技术、法律及行业服务的出发点;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为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为准则。

第五条  技术审裁由我会专家委员会会同技术裁定委员会共同受理并出具审裁意见。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由土地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随机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评审人员名单库详尽附表2。

    第六条  技术审裁仅对提交审裁的相关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符合规程,估价报告是否规范,估价过程是否有瑕疵提出意见,不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技术审裁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应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待审裁土地估价报告及申请事由,提供相关材料及附件。

(二)审裁受理:

1.秘书处核查待审裁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不适合受理的情形;

2.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秘书处于7个工作日将受理情况反馈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秘书处于7个工作日将不予受理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

(三)组建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和技术裁定委员会视土地估价报告情况,提名3或5名专家组成审裁专家组,其中至少包括1名专家委员会成员和1名技术裁定委员会成员,其他专家从省协会专家库抽取,与待审裁土地估价报告有关联的专家应申请回避。

(四)签署保密承诺函:专家组成员在开展技术审裁前,应签署保密承诺函,对参与技术审裁的相关事项负保密义务,专家组成员名单不对申请人公开。

(五)开展审裁工作:专家组独立开展技术审裁工作,提出技术审裁初步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和技术裁定委员会联席会议。

(六)审裁结论:审裁结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以省协会名义书面反馈申请人,不署参与专家姓名。

(七)审裁资料归档及备案:技术审裁过程相关资料,由省协会秘书处整理归档。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程序不受此限,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执行

第八条  技术审裁意见仅为申请人评价相关土地估价报告的合理合法性,提供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不得代替估价报告的法律效力。

依本规则出具的技术审裁意见,不作为对会员机构或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行业自律处罚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技术审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支付,除为开展技术审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协会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为会员单位的,免收技术审裁费,由协会垫付;

(二)申请人为非会员单位或自然人,包括土地估价报告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此费用由省协会代收代付,并开具税务发票,扣缴相关税费。

应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专家劳务费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会议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费用。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2018]31号)支付。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先行垫付,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报送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及收费标准的函》(中估协函[2019]125号)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条  会员单位非书面技术咨询不受本规则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审裁不作为对土地估价违规行为进行行业自律处罚的前置程序和必经过程。

    第十  本规则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土地估价报告技术审裁工作规则(试行)》鄂土协发[2017]01号废止。

 

附件:1.技术审裁(鉴定)申请表

2.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湖北名单库

3.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